關于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門禁式定員監控系統安全技術條件(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提升民爆行業信息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門禁式定員監控系統在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我司根據《RFID技術對工業炸藥影響安全性研究》課題結論,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門禁式定員監控系統安全技術條件》進行了修訂,請組織轄區內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對修訂稿認真研究,于2014年4月1日前反饋意見。
聯系人:** 010-6601253* 133915300**
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
2014年3月26 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門禁式定員監控系統安全技術條件(修訂)
一、系統構成
門禁式定員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門禁系統”)是利用無障礙智能化門禁技術,對出入危險作業場所的人員進行統計、身份識別、現場顯示、滿員警示和超員報警的電子系統,主要應用于民用爆炸物品1.1級生產工房(以下簡稱“工房”)。門禁系統可運用接觸式智能卡或RFID(限于在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改性銨油炸藥、水膠炸藥和膨化硝銨炸藥五種工業炸藥工房的門禁系統中應用)、紅外探測、視頻監視、智能視頻分析等技術組合實施系統功能。門禁系統要符合民爆行業現行標準規范和監管要求。
門禁系統通常由前端設備(包括探測設備、輔助光源、聲光報警裝置和顯示屏等)、傳輸設備、控制/管理設備和顯示/記錄以及相應的系統軟件構成。
門禁系統組建模式可采用前端設備通過多芯電纜與控制主機之間采用一對一專線相連的分線制,或采用前端設備通過其相應編址模塊與控制主機之間采用一條總線相連的總線制。
二、基本功能
(一)進出人員身份識別與數量統計:對進出工房防護土堤(含通廊)的人員身份進行識別和統計,包括進出工房防護土堤的運輸車輛內的人員。
(二)滿員狀態信息提示:對工房定員滿員狀態進行現場提示。
(三)超員狀態報警:對工房出現超員情況系統報警,并同時在控制管理平臺和現場報警顯示。
(四)進出人員實時監控:探測范圍要覆蓋生產工房防護土堤(含通廊)每個進出口,識別要精準,現場報警與顯示的響應時間不超過2秒。
(五)自動記錄與儲存:自動保存監控信息,并上傳至企業監控中心,且同步備份,信息保存時間不低于3個月。
(六)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并具備故障自診斷、軟件防篡改功能。
(七)企業正常生產能實現全天候、24小時連續運行。
三、安全使用條件
(一)設置門禁系統的所有通道應具有完全開放性,確保人員無障礙通過。
(二)門禁系統應選用經國家認證和檢驗合格的設備,RFID卡應滿足以下規定:
1.中心頻率為125kHz或13.56MHz或915MHz;
2.RFID標簽運行方式應為無源型;
3.電場強度應符合《ISO/IEC18000-6B/C 射頻識別空中接口標準》、《800/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規定》(信部無〔2007〕205號)、《GB/T29768-2013信息技術 射頻識別800/900MHz空中接口協議》(2014年5月實施)、《GB/T 28926-2012 射頻識別 13.56MHz標簽基本電特性》的要求。
(三)門禁系統的探測設備、輔助光源、聲光報警裝置和顯示屏等電氣設備應設置于工房外(或通廊內)。設置于電氣危險場所(含通廊)內的設備,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險作業場所監控系統設置要求》的規定,選用與危險場所類別相適應的產品。設置于室外的設備應采用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有雨棚防護條件時可選用外殼防護等級IP54的產品。設置于防護土堤進出口處的輔助光源、聲光報警裝置和顯示屏等電氣設備宜安裝在土堤外側。門禁系統的室外設備要具有防直擊雷和防雷擊電磁脈沖的保護措施。
(四)門禁系統應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線纜選擇與敷設安裝方式要滿足《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險作業場所監控系統設置要求》的相關規定。
(五)門禁系統在斷電情況下的備用電源應能保證連續工作不少于60分鐘。
(六)門禁系統的控制管理平臺應設置在監控室,系統獨立運行,并具有聯網功能。(接口方式見附件)